市房产局负责一级整理地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成本审核。
相关地区负责会同项目公司选定一级整理地块,完成土地储备前期基础工作;提出征地拆迁成本及基础设施建设成本;与市土地储备中心、项目公司签订土地一级整理委托合同;负责土地征转用组卷报批工作(包括补充耕地等),办理征地拆迁相关手续;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地上物拆除、排迁等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注销工作;负责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移交具备供应条件的净地;负责稳定工作。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与相关地区、项目公司签订的土地一级整理委托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土地一级整理范围、面积。
(二)土地一级整理应当完成的主要工作和标准。
(三)土地一级整理的工作进度和完成期限。
(四)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工程监理、验收和结算。
(六)土地一级整理成本的认定和返还。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协议各方认为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相关地区及项目公司在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须按有关规定依法确定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九条 土地一级整理项目移交时,须达到规定或约定的标准。土地一级整理项目涉及的工程竣工后,由相关地区和项目公司邀请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员,按规定对其道路、土地平整等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组织竣工验收。如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或约定标准,由项目公司自行整改。
第十条 项目公司配合市发展改革委、资金办等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第十一条 沈阳经济区新城建设项目,由市、区按比例承担四环路建设项目的资本金筹集、贷款本息偿还;各相关地区负责有关新城土地整理及基础设施建设的资本金筹集和贷款本息偿还。沈阳市迎“十二运”城市道路系统建设改造及环境综合改造项目,由市、区按比例负责资本金筹集和贷款本息偿还(其中望花地区、丁香湖地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资本金筹集和贷款本息偿还分别由大东区、于洪区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