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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国土局沈阳经济区新城建设、迎“十二运”城市道路系统建设改造和环境综合改造项目土地一级整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国土局沈阳经济区新城建设、迎“十二运”城市道路系统建设改造和环境综合改造项目土地一级整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1]4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规划国土局《沈阳经济区新城建设、迎“十二运”城市道路系统建设改造和环境综合改造项目土地一级整理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沈阳经济区新城建设、迎“十二运”城市道路系统建设改造及环境综合改造项目土地一级整理管理办法(试行)
市规划国土局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经济区新城建设项目和沈阳市迎“十二运”城市道路系统建设改造及环境综合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办法项目)的土地一级整理行为,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沈阳经济区新城建设项目,是指将四环路建设,以及其途经的沈阳经济区浑南新城、浑河新城、铁西产业新城、永安新城、蒲河新城、沈抚新城等6座新城土地整理和基础设施建设统筹为1个有收益的整体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沈阳市迎“十二运”城市道路系统建设改造及环境综合改造项目,是指将二环路改造、南北二干线建设、城区道路整修及危桥加固、市容环境整治、大堤路与胜利大街节点改造、南阳湖大桥复工建设、城区铁路平交道口改造、长安跨浑河桥工程、新立堡跨浑河桥工程、马宋公路改扩建工程,以及和平区曹仲、大东区望花、于洪区丁香湖等地区的“城中村”改造统筹为1个有收益的整体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一级整理,是指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关于研究城建重点项目融资工作的会议纪要》(2010年市政府业务会议纪要第203号)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市政府指定沈阳五里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沈阳全运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负责本办法项目,并赋予其对所承担本办法项目的土地整理、依法筹措资金职能;项目公司按照批准的规划要求,组织实施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计入土地一级整理成本,通过土地出让收回),并可授权其所属分公司负责相关地区的本办法项目建设;相关地区对本办法项目的城市国有土地、乡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征收、征用、安置、补偿,使储备土地达到规定的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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