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沈阳市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发生意见的通知

  (四)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弥补收支缺口,不得超越自身财力借债上项目,不得采取由施工企业垫资等手段上项目,不得为任何单位、个人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

  三、规范行为,切实减轻基层政府和农民负担

  (一)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保障机制,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不留经费缺口,切实保证农村义务教育机构的正常运转和人员工资发放,不断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

  (二)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费支出,不得举债进行校舍建设或改善办学条件,不得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用于化解债务、发放人员经费等其他用途,确保学校健康、规范发展。

  (三)严格控制出台各种新的教育达标、升级、评优文件,不得强制命令或者变相强制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和学校建设存在资金缺口的项目,不得要求安排项目配套资金,不得开展要求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达标活动,不得摊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

  四、强化管理,建立健全债务监控制度

  (一)建立县、乡、校三级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测体系和债务风险评估机制,合理确定债务监测指标和债务警戒线,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加强对学校债务风险的评估和监控,跟踪分析债务变动轨迹和趋向,预防和控制由债务引发的不稳定事件。

  (二)教育、农经、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协作,对债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控,在做好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

  (三)认真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化债典型案例分析工作,不断总结化债经验,巩固化债成果,积极探索制止新债和化解旧债的有效途径,加强乡村和学校债务的监督管理。

  五、加强领导,实行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控管责任制

  各区、县(市)是制止发生新债和化解旧债的责任主体,要把制止发生新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确保政策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一)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把制止发生新债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实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结合起来,制定符合实际的“制止新债和化解旧债实施办法”,特别是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出台后,又发生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要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积极自筹资金,尽快化解。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