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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沈阳市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发生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沈阳市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发生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1]4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制定的《沈阳市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发生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沈阳市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发生的意见
(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发生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1号)精神,确保我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巩固化债成果,防范债务风险,坚决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发生,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提高认识,坚决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发生

  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对维护农村中小学的正常教学秩序,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消除农民负担反弹隐患,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市)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立足社会稳定和教育发展的大局,充分认识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发生的重要性,统一思想,落实措施,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在有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基础上,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债务。

  二、科学规划,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建设

  (一)要科学规划学校建设,加强资源整合共享,通盘考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统筹推进校舍安全工程等工作,确需建设的应通过财政资金解决,不留资金缺口。

  (二)要正确处理教育发展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对不切实际的建设项目和规划指标要进行相应调整,并根据财力可能和项目轻重缓急分期实施。

  (三)学校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申报,经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报区、县(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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