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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组织自治区高职高专院校汉语骨干教师赴内地高校培训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组织自治区高职高专院校汉语骨干教师赴内地高校培训的通知
(新教高办〔2011〕12号)


各高等职业院校:

  为提高新疆高职高专院校教师的教学教研能力和综合素质,全面提升新疆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国家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方案的意见》(教民〔2009〕1号)精神,2009-2012年将连续4年从新疆高等职业院校在编在岗教师、“双肩挑”教师中选拔400名赴北京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天津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和西南大学参加培训。今年我区将继续开展新疆高等职业院校汉语骨干教师赴内地5所高校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训教师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施教,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正确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具有创新精神,在教育教学改革和教书育人等方面成绩显著。

  (三)具备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骨干教师,身心健康。

  (四)有5年的教学工作经历,中级以上职称,少数民族教师汉语水平需要达到8级以上。

  对具备上述条件,并曾获市(地、州)级以上表彰者和少数民族教师优先考虑。

  二、名额分配

  高职高专汉语骨干教师赴内地高校培训名额见附件,各高职高专院校不得超出分配限额范围。各校根据特色专业和精品课程建设计划,结合内地五所高校所提供的备选专业认真遴选参训人员。进修教师严格按照进修学校提供的备选专业目录选择专业,不得超出范围另选专业。

  三、培训方式

  培训主要采取单独选修的方式,进修教师主要通过选修研究生课程(已有硕士学位的教师进修部分博士研究生课程),在导师指导下参与助学助研和实验研究工作、撰写学术论文、学习实用工艺技术等方式完成培训任务。培训院校具体安排教学计划,经培训院校考核合格后颁发《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培训合格证书》。受训教师在内地培训记入本人继续教育学时,可免去本周期继续教育任务。

  四、培训时间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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