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选派办法
自治区教育厅根据有关院校培训计划(见附件1)及各地(州、市)汉语教师数量,兼顾有关培训院校、中等师范学校、教研系统和厅直属中学汉语教师培训需求,分地州、分院校(学校)、分学科分配培训名额(见附件2)。
各地(州、市)、有关培训院校、中等师范学校、教研系统和厅直属中学根据选派条件和分配名额组织推荐,并在推荐的基础上进行资格审查、公示,严格筛选,最后将参训人员汇总表、登记表(见附件3、4)和相关情况资料(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复印件,少数民族教师须由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院校或学校出具“民考汉”证明,所有复印件均用A4纸张),于2011年6月10日前上报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同时将电子信息(Excel表格形式)发至新疆教育信息网政务平台师资管理处邮箱,以便我厅审查备案、发放培训通知书、并上报教育部。
五、培训考核
受训教师在内地高校培训期满,由承训院校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由承训院校核发培训合格证书,计入本人第四个五年管理周期继续教育学时,视为本管理周期继续教育合格。经考核不合格,不予发放合格证书,由选派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院校、学校给予相应的处理。考核结果抄送学员所在地(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学校。
六、培训相关要求及说明
(一)培训管理
受训教师必须服从承训院校管理,严格遵守承训院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借口搞特殊化。受训教师在培训及实习期间不得携带配偶、子女,不得向承训院校提过分要求。
(二)培训费用
参训教师的培训费、实习费、住宿费(含被褥)、教材费、往返交通费(按一年2次往返乌鲁木齐至培训院校所在地火车硬卧的标准据实报销、不足费用自行解决)、伙食补助费(每人每月450元/月、按一年10个月计算)由中央财政支付。
(三)保险及其他待遇
由各承训院校统一组织参训教师参加人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参训教师个人承担。受训期间,教师的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福利、医疗费由原单位承担。
(四)报到安排
参训教师统一按照《2011年新疆中学骨干教师(汉语言)赴内地高校参训日程安排表》(附件5)报到,最好购买同一车次的火车票,以便承训院校统一接站。参训教师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出具的培训《通知书》按时到参训院校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