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国家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方案》“2011年中学骨干教师(汉语言)赴内地高校参训项目”的通知
(新教师办[2011]2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有关培训院校、中等师范学校,厅有关直属中学:
根据《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国家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方案的意见》(教民[2009]1号)精神,2009年-2012年期间,教育部委托北京师范大学、北京语言大学和华东师范大学实施“新疆中学骨干教师(汉语言)赴内地参训项目”,切实提高我区中学骨干教师(汉语言)综合素质。2011年项目计划培训高中数学、生物、英语,初中语文、历史、地理6个学科共225名中学骨干教师(汉语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参训中学骨干教师(汉语言)成长为新疆实施素质教育的教学骨干和学科带头人;成长为既能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又能致力于教学研究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复合型师资;成长为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推进“双语”教学工作的排头兵,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区中小学教师提高整体素质,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
二、培训对象
以全区15个地(州、市)高中数学、生物、英语,初中语文、历史、地理6个学科的骨干教师(汉语言)为主,兼顾各有关教师培训院校、中等师范学校、教研系统、教育厅直属中学的骨干教师(汉语言)和教研员。
三、培训形式
培训主要以集中学习与教学观摩、实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旨在更新参训教师的教育教学理念,提高教学理论水平和教学基本技能。参训学员在承训院校参加一学年集中培训期间,将参加承训院校的教学观摩、交流研讨、参观考察、教学实习等活动,切实增强参训学员的教学实践能力。
四、受训教师选派条件与办法
(一)选派条件
参训教师要求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教龄,年龄在40岁以下,身体健康,在近三年的自治区中小学专业基础知识水平测试中成绩合格,在“民汉合校”或汉语学校从事高中数学、生物、英语,初中语文、历史、地理6个学科教学的中青年骨干教师,相关培训院校、中等师范学校承担上述6个学科培训任务的骨干教师以及从事上述6个学科教育教学研究的教研员。参训少数民族教师和教研员必须为“民考汉”,能够胜任汉语言授课培训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