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集贸市场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价规[2011]4号 2011年4月29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商务局(商贸局)、工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集贸市场价格行为,稳定“菜篮子”价格,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城市集贸市场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城市集贸市场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集贸市场(城市菜市场)价格管理,维护城市集贸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价格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及《
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苏政发[2010]143号)等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集贸市场是指以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销售各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主要销售果蔬、肉禽蛋及其制品、水产品、乳制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及其制品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集贸市场价格管理,是指政府价格部门依法对城市集贸市场收费和农副产品交易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活动。
商务(商贸)、工商等政府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价格部门做好城市集贸市场的价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 江苏省境内城市集贸市场发生价格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省级价格部门负责全省城市集贸市场价格管理办法的制定,并监督指导全省城市集贸市场的价格管理工作;省辖市价格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市集贸市场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组织落实工作;县(市、区)价格、商务(商贸)、工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辖区内城市集贸市场价格监管及相关监管工作。
第六条 价格部门负责城市集贸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督促市场主办者(以下简称主办者)、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指导城市集贸市场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