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政发〔2010〕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白城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白城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更好地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和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资料征集、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重视地方志的编纂和开发利用,保证地方志工作机构、人员编制的落实。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政府地方志办公室(以下称地方志工作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地方志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制定地方志工作规划、规范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
(四)组织编纂、出版以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
(五)搜集、保存、管理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
(六)组织开展地方志业务培训和考核;
(七)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发改、财政、编制、统计、档案、新闻出版、保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地方志工作部门实施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