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农委、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平价店(直销店)发展的意见
(苏价农〔2011〕171号)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农工办(农委)、供销合作总社: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苏政发〔2010〕143号),稳定市场价格,安定群众生活,现就扶持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平价店(直销店)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平价店(直销店)稳价惠民的积极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联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联合体。农民专业合作联社进城入社区开设平价店(直销店)销售农产品,有利于减少中间环节,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与价格竞争,引导和规范市场行为,并为政府在非常时期实施价格调控提供载体和依托。发展农产品平价店(直销店)有利于促进合作社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拓展销售渠道,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目前,我省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平价店(直销店)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各级价格、农业、供销部门要把服务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平价店(直销店)发展作为稳价格安民生和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内容,积极探索,努力实践,扶持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平价店(直销店)加快发展。
二、扶持发展的对象与原则
凡在省内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在县级以上城市市区开设销售粮、油、肉、菜、禽、蛋等农产品与加工品的农产品平价店(直销店),经自愿申请,资质审核认定,可作为扶持发展对象,纳入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扶持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平价店(直销店)发展应遵循“自愿设立、自主经营、稳价惠民”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企业自主运作相结合,坚持政策扶持与创优服务相结合,坚持重点扶持与点面互动相结合,着力营造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平价店(直销店)快速健康发展的环境。
三、实行优惠扶持政策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设平价商店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1〕439号),江苏省在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平价店(直销店)发展初期,对平价店(直销店)以及政府指定承担应急储备任务的冷藏设施用电与非普工业用电同价。对平价店(直销店)的城市用水与居民用水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