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注销后的档案的整理:
(一)社会组织登记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二)注销后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不再分成三类,统一作为民政档案中的社会组织登记类,一个社会组织登记档案为一卷,按照注销的时间先后重新排列,编制案卷号,案卷号按照社会组织注销的时间先后顺序编制,从“1”开始依序排列,并在每件的归档章上标注;
(三)按照归档章上的件号顺序依次放入标准规范的无酸档案盒(样式见图3)中,在盒脊填写年度、类别代号(或目录号)、卷号、登记证号、盒号、起止件号。一盒装不下的,可以分成若干盒。年度填写注销年度;类别代号(或目录号)按照本单位档号的编制规则统一编制;卷号与档号章上相同;盒号指一卷内分盒的编号,从“1”开始;起止件号指本盒中第一份文件和最后一份文件的件号,中间用“_”相连;
(四)每个档案盒的文件最后,应放置备考表。项目包括本卷共几盒几件、本盒文件的起止件号、文件缺损、移出情况、整理人、检查人、整理时间等。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社会组织名录等检索工具。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档案防护设施,做到防盗、防火、防强光、防尘、防潮、防渍、防有害生物等,保证档案的安全保管。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配备专用的计算机等现代化设备和档案管理系统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进行管理,建立目录数据库。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逐步建立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全文数据库,实现在线归档和在线查询利用,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使用计算机办理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年检等工作所形成的电子文件,按照《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江苏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办法》(苏档发〔2005〕6号)等要求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形成单位因工作需要,履行有关手续后可以利用本单位形成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二)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相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