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级社会组织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与档案工作相适应的档案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档案室的监督、指导、检查,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收集、整理、保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二)按照规定提供档案利用;
(三)及时统计档案数量及其变化情况;
(四)向档案室移交档案;
(五)岗位变动时,做好移交工作。
第七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的业务承办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并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年度检查、监督管理等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工作。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核对清点,符合归档要求的,予以接收,办理交接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业务承办人员应当及时补正。
第八条 档案载体与书写材料应当符合耐久性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
第九条 注销前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整理:
(一)档案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三类;
(二)将文件材料中不利于保管的装订物去除;对残缺破损的文件材料要进行修补;易褪变的文件材料要进行复制或字迹加固;大于A4幅面的要折叠;
(三)各类社会组织登记档案遵循一个社会组织一档的原则,按照登记证号的顺序排列;
(四)各个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社会组织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见附件)的规定收集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按事由结合时间先后顺序排列。一般以一份文件为一件,正件与附件为一件,复制件与原件为一件,请示和批复各为一件,一次上报的多份表格,每份表格为一件。同一事由的文件材料应当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在一起,不同事由文件之间的排列,以同一事由形成的文件中最后一份文件的形成时间为排列依据;
(五)归档文件应按件装订。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装订方式应当有利于保管和利用;
(六)归档文件按照排列顺序编制归档号。在每件归档文件的首页上端的空白位置加盖归档章(样式见图1),填写登记证字号、件号和每件的页数。件号为一个社会组织内文件的排列顺序号,页数指每一件文件中有图文的页面的总数;
(七)逐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样式见图2)。有检索价值的附件,应当在题名栏用()注明附件的文件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