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民规[2011]1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档案局:
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共同制定了《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档案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民政档案的组成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保密、统计、利用、移交等各项制度。
第五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分两部分管理:社会组织注销前的登记档案由社会组织登记机构管理;注销后的档案,社会组织登记机构完成整理后移交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称档案室)集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