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保监局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全面推行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保监局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全面推行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教安稳发〔2011〕170号)


各市(州、地)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省直中学:

  2008年以来,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保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黔教体发〔2008〕369号)精神,积极推行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运行情况良好,效果明显,对于维护学生利益,妥善处理校园伤害事故,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经研究,从今年起,在全省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全面推行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起,按照《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保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黔教体发〔2008〕369号)精神,在全省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全面推行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

  二、校方责任保险按照学校管理体制原则,公办普通高中、幼儿园承保单位统一由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教育、财政等部门按照《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保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黔教体发〔2008〕369号)要求,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公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民办大中小学(幼儿园)承保单位由学校自行选定。

  三、缴费标准及经费来源。缴费标准每生每年人民币5元,经费来源,公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及民办大中小学(幼儿园)的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由学校承担,学校不得将费用转嫁或变相转嫁到学生头上。

  四、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基〔2008〕2号)精神,解决学生意外伤害风险对学校教育教学影响,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提高学校风险管理及风险事故处置能力,保障学校和广大师生利益,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一项利校、利生的重要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完善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年内各级各类学校全面落实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任务。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