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公路、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
(建招标〔2011〕178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关于印发<中共天津市委城乡规划建设交通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津党办发〔2010〕71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津党办发〔2010〕7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我市公路、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市建设交通委对本市公路(含高速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及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站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二、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新建公路(含高速公路)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区县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国、省干道公路大中修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三、公路(含高速公路)工程应当全部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招标场所进行招投标,并且应在天津建设网上办理招标备案登记等手续。工程项目开标、评标、定标公示等程序全部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招标场所进行。
四、公路(含高速公路)工程招标公告的发布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