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建招标〔2011〕474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30号令),抓好建设工程招投标重点环节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贯彻实施30号令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5.低于上述规模标准的工程,可以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中标人,建设单位应当到市或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暂估价形式的招标
(一)可列作暂估价的范围:在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中,专业工程的设计标准、设备选型、主要材料未确定的,可列作暂估价。
(二)列入暂估价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一律实行招标。
(三)招标的组织形式。属于暂估价形式的招标,应当由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共同依法组织招标;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总承包单位依法组织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后,由总承包单位与中标单位按中标结果签订合同,并负责后续管理工作。
三、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
(一)自行招标的条件
1.应当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2.落实项目资金来源;
3.设立专门招标机构,具备不少于6名专职人员。其中:
(1)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并且至少有1名注册造价工程师;
(2)从事工程招标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3人。全部专职人员均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3)招标负责人应具有4年以上工程管理经历,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技术经济职称。
(二)自行招标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