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处罚裁量程序
(一)重庆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由重庆市民防办委托重庆市人民防空监察队(以下简称监察队)实施,负责以下行政处罚事项的行政处罚工作:重庆市民防办直接管理的事项;重庆市民防办指定管理的事项;区县民防办直接管理事项中认为需要监察队查处、经市民防办领导批准的事项。
区县民防办负责本辖区内行政处罚工作。
监察队负责的行政处罚工作,立案、调查、执行由监察队执法一科、执法二科、综合科交叉进行,行政处罚决定由监察队召开队务会,提出处罚建议,报办领导审定。对涉及重大或者复杂的行政处罚裁量,报办领导集体研究,依法作出决定。
(二)重庆市民防办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法规处)对监察队从重处罚的案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法规处认为监察队的处罚建议缺少必要证据证明的,应当要求监察队补充调查;监察队的处罚建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规定的,法规处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三)监察队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法规处的审核意见报办领导,办领导应当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并作出相应决定。
(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增强说理性,在决定书中说明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以及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否采纳等内容。不执行裁量基准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五)实施行政处罚后需要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当提出改正的指导意见。
(六)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办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确需通过检验、检测、鉴定等技术手段调查取证和依法组织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的办案时间。
四、裁量行为监督
(一)重庆市民防办建立行政处罚投诉制度,及时处理行政处罚投诉案件。
当事人认为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二)重庆市民防办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依法主动、及时纠正。
(三)重庆市民防办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立卷归档制度,每年进行一次案卷评查活动。
(四))重庆市民防办对重庆市人民防空监察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区县民防办的行政处罚裁量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重庆市民防办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主动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