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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序用电工作的通知

  有序用电工作应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政策,重点限制以下用电:一是违规建成或在建项目;二是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企业;三是单位产品能耗高于国家或地方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四是景观照明、亮化工程;五是其他高耗能、高排放企业。
  四、编制实施有序用电方案
  由市电保办会同市三电办、市电力公司拟订年度有序用电调控指标,编制全市有序用电方案,报市电保领导小组审定后,将有序用电调控指标分解到各区县(自治县)和工业企业。各区县(自治县)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会同供电企业根据分解的有序用电调控指标,编制本地区有序用电方案,经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电保办、市三电办审核备案。市电保办、市三电办、市电力公司要加强督促指导,每年按照枯水期和丰水期分别制订全市有序用电方案。根据电力或电量缺口占当期最大用电需求比例,方案划分为6个等级:一级为4%以下;二级为4%(含4%,下同)-6%;三级为6%-8%;四级为8%-12%;五级为12%-16%;六级为16%-20%。在电力供需平衡发生重大变化时,市电保办、市三电办、市电力公司应及时调整有序用电方案。
  当负荷缺口在一至五级时,由市电保办会同市三电办、市电力公司研究决定启动相应有序用电方案;当负荷缺口达到六级时,由市电保办、市三电办、市电力公司报市电保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有序用电方案。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在保证整体执行效果前提下,供电企业要优化有序用电措施,在电力缺口缩小时及时有序释放用电负荷,尽量满足用户合理需求,减少限电损失。有序用电方案在执行中与供煤区县(自治县)供煤情况实行动态“挂钩”,对未完成电煤供应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先纳入限电范围。电力用户要按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加强节约用电管理,对积极采用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节约用电项目取得明显效果的电力用户,可适当放宽对其用电限制。
  五、加强电力运行监控
  市电保办要加强对发电、购电、供电各个环节的监控,密切关注、综合分析经济形势和重点行业用电变化情况,准确把握电力供需形势。市电力公司要进一步提高中短期电力需求预测水平,特别要高度重视气温变化、江河来水、自然灾害对电力供需的影响,建立并完善发购电、限电、用电情况的统计、报告制度,为加强有序用电管理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依据。发电企业要加强生产运营情况监测分析,确保发电设备、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做好对本行政区域电力供应的监控,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妥善处理突出矛盾和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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