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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统筹办关于集中建设重庆市统筹城乡示范点意见的通知

  3.搭建现代农业投融资平台。全面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林权抵押贷款,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融资等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扩大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
  4.建立有利于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体制机制。以重点农产品专业合作为核心,结合优势产业和农民需求发展专业合作社,农户入社率达到50%,利用专业合作社组织平台开展农业生产、加工、科技、信息、销售等专业化服务,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带领农民致富。
  5.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市、区县(自治县)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通过推动土地、社保、教育、卫生等领域制度创新,完善合理流动、权益公平、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体系。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示范区城镇化率达到40%以上。
  (五)农村居民生活实现“三大提升”。
  1.促进农民增收致富。通过产业发展带动农村居民增收,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速度不低于20%,城乡差距显著缩小。
  2.扩大居民社会保障覆盖面。城乡养老保险参保区域全覆盖,参保率达到80%;农村“五保户”80%农转城并集中供养。城乡合作医疗实现区域全覆盖,参保率达到80%。
  3.提升农村居民生活便捷程度。加快推进农村综合服务流通体系建设,按照农村人口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合理组建综合服务社及农村金融服务网点。
  三、资金扶持
  为支持区县(自治县)打造统筹城乡集中示范点,扶持集中示范点尽快在关键环节、重点领域取得改革突破,市政府连续2年每年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集中示范点扶持资金”),同时整合行业相关资金集中支持示范点建设与改革。
  (一)扶持范围。集中示范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渝办发[2010]156号文件明确的20个集中示范点建设与改革。其余区县(自治县)改革成效特别突出的,可适当纳入支持范围。集中示范点资金根据集中示范点建设规划,以项目为载体,全部用于集中示范点统筹城乡建设项目。
  (二)项目类别及审批要求。集中示范点资金扶持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集中示范点项目原则上为新建项目,可涉及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农业产业化、新农村建设、农民集中居住、乡村环境治理、基本公共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流通体系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等多个领域,应体现统筹城乡改革的创新性与重要性,对地区统筹城乡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及示范意义。基本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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