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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六)工伤保险。淘汰关闭企业依法终止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的,除依法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待遇,终止工伤关系。企业淘汰关闭时已办理退休的工伤人员,除已与企业终止工伤关系的人员外,可按照我市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生活救助。对因淘汰关闭未能实现再就业、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职工家庭,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程序及时纳入低保;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家庭可给予临时救助。
  三、多渠道安置职工和筹集淘汰落后产能奖励扶持资金
  坚持“民生为本”理念,由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职工安置责任,多渠道安置职工和筹集淘汰落后产能奖励扶持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职工安置资金落实到位。
  (一)多渠道安置职工。坚持内部转岗转移与社会再就业相结合,多途径、多渠道安置职工。鼓励企业吸纳安置淘汰落后产能职工,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应尽量留用原企业职工;职工被安排到新企业工作变更劳动合同的,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企业的工作年限。对原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体系,促进职工再就业。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建立淘汰落后产能专项配套资金。从 2011年至2015年,我市每年按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1:1比例安排地方专项配套资金,用于弥补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资金缺口。市属国有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地方专项配套资金由市财政和企业按各50%的比例筹集;区县(自治县)属企业及民营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地方专项配套资金由市财政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按各 50%的比例筹集。同时,要积极争取中央有关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顺利进行。
  (三)提高资产变现率。淘汰关闭企业的存量土地,其国有土地出让金除按规定扣除项目外,市、区县(自治县)两级所得分成部分全部返还用于淘汰关闭企业的职工安置;淘汰关闭企业的其他资产,要公开挂牌出售,提高资产变现率。
  (四)严格资金使用。淘汰关闭的企业职工安置费和主体设备生产线拆除等工作经费,首先从企业变现资金(含土地出让金返还)中列支,不足部分优先从中央财政淘汰落后奖励资金和地方配套专项资金中安排。在妥善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再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淘汰关闭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的资金缺口,按企业所属关系分别由区县(自治县)财政或市级控股集团公司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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