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落后产能整体关闭企业(以下简称“淘汰关闭企业”)要依照《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职工安置政策,解决好职工安置问题,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安置范围。市政府分解落实国家下达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和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之日 (以下简称计划下达之日),需淘汰关闭企业的正式在册职工属于安置范围。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安置范围。
(二)经济补偿和失业保险。依照《
劳动法》和《
劳动合同法》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区县(自治县)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所在区县(自治县)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参加了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或欠缴失业保险费限期内缴清的,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可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享受就业再就业相关优惠政策。
(三)提前退休政策。凡在计划下达之日当月止的下列国有企业在册职工,达到缴费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职工本人申请,可享受提前退休政策:
1.连续工龄已满30年;
2.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特殊工种再提前5年;
3.经鉴定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
4.申请病退的职工经鉴定为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四)养老保险。提前退休人员要按规定计提和缴清提前退休年限的养老保险费。淘汰关闭企业历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包括淘汰关闭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要在淘汰关闭企业可用资产中予以优先清偿。确实无力清偿的,要确保缴纳社会保险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部分。其中,应由职工缴纳的部分由职工个人缴纳,应由企业缴纳的部分由企业以可用资产补足。淘汰关闭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核定后报市人力社保局按规定核销。
(五)医疗保险。淘汰关闭国有企业,在淘汰关闭时已办理退休的人员(含提前退休职工),按我市现行破产关闭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余命医疗费计提办法缴纳医疗保险费。淘汰关闭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他企业,在淘汰关闭时已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我市现行医疗保险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