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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11]3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把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同我市“创模”活动、低碳城市示范建设、“十二五”环境约束以及“五个重庆”建设结合起来,完善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和配套政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落后产能退出的长效机制,采取更加有力措施,推进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一)加大差别电价执行力度。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三电办要清理取消高能耗企业优惠电价,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对能耗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对落后产能要按淘汰类严格执行差别电价。
  (二)严格执行行业准入条件。严格执行国家高能耗、高排放企业的行业准入条件、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以及排放标准,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新型企业。对“两高”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新建产能,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落后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落实完善“上大压小”政策。在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时,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必要条件,将新建项目与淘汰落后产能挂钩,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
  (三)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四)加强信贷引导和监管。严格执行国家支持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政策,加强信贷引导和监管。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进行转产和升级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区县(自治县)和企业在融资方面给予支持。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金融机构可采取暂停新增授信。
  二、全面落实淘汰关闭企业职工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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