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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打假、维权、反欺诈-2315在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要与名优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建立打假协作机制,有计划开展专项打假行动。
  三要加强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测力度,通过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查处,打击假冒伪劣。
  加大执法力度,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要以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特别是涉及食品安全、“三农”问题等大案要案的查处为突破口,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并及时曝光典型案例,以震慑违法。
  要将集中整治和日常规范相结合,整改与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相结合,经营者自律和加强检查督促相结合,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打防结合、务求实效。
  (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全省各级12315工作机构,会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即消费者的知悉权、安全保障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取赔偿权、消费知识了解权、受尊重权、监督、控告、检举和批评、建议权等。要把工作抓到实处,落实到实处,切切实实为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和维权环境。
  (三)开展打击经营者欺诈消费者行动。
  全省各级12315工作机构,会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开展反欺诈消费者行动,打击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中,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行为,即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等。要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合同、履行职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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