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做好麻疹散发病例的调查和现场处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在接到疫情报告后48小时内完成每一例麻疹疑似病例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在收到麻疹疑似病例送检血清标本后48小时内完成实验室检测工作并反馈检测结果。同时,对麻疹病例发生地周围人群、病例接触者等及时开展含麻疹类疫苗接种情况调查及麻疹疫苗应急免疫。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结合历年麻疹疫情资料、接种率及人群免疫状况等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麻疹疫情发生发展趋势进行预测。自治区疾控中心根据全区疫情预警预测情况及各地的需求计划,每年需储备一定数量的麻疹疫苗或含麻疹类疫苗,用于控制疫情。发生疫情暴发时,各地可根据病例的年龄流行病学特征,将应急接种范围扩大至高发成人年龄组。
(四)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动员全社会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系统宣传消除麻疹工作的重要性以及相关政策、策略和措施,将麻疹预防控制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加强对流动人口以及托幼机构、学校等重点人群的宣传工作,使公众了解麻疹的危害、传播途径与预防知识,鼓励其自觉接种疫苗,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消除麻疹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组织与保障
消除麻疹工作是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建立由分管秘书长为协调召集人的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和消除麻疹部门协调机制。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和消除麻疹的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加强预防控制,开展对消除麻疹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技术指导工作;自治区发改革委负责将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和消除麻疹工作列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保障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和消除麻疹所需经费,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入托、入学儿童查验接种证工作,将其纳入托幼机构和学校的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漏种儿童的疫苗补种工作;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全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
各地卫生、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多部门参与的免疫规划和消除麻疹长效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并从政策、经费和人力方面保证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建立针对流动人口的免疫服务保障制度。各地要根据自治区《行动方案》的要求,切实制订本地区消除麻疹行动方案,并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保证完成年度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