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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自治区卫生系统开展巾帼文明岗集体、巾帼建功标兵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

  (二)全区卫生系统巾帼建功标兵个人

  近年来,在积极参与“巾帼建功”活动中,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创先争优,为推动卫生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民族团结中作出积极贡献的女性,坚持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引导组织妇女参与“巾帼建功”活动,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已获得相当于县级及县级以上的巾帼建功先进个人荣誉的并具备以下条件者。

  1、政治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职业道德高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在创建和谐社会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工作示范。发扬“四有”、“四自”精神,对“巾帼建功”活动意义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工作成绩突出,群众威信高,在本单位、系统具有一定的先进性、示范性。

  3、业绩突出。在日常工作岗位刻苦钻研业务,熟练掌握本岗位各项技能,爱岗敬业,在提高自身素质上创先进,争优秀,在本单位、本系统业绩显著。

  4、作风优良。具有先进的性别理念,良好的职业道德,务实的工作作风,文明的服务礼仪,健康的生活方式,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突出贡献。

  二、推荐工作及申报要求

  (一)推荐工作。推荐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方式,严格按照评选范围、条件推荐自治区卫生系统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标兵。推荐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填写推荐表和先进事迹材料,要求事迹突出,文字简练,内容不超过500字(名额分配表附后)。

  在评选自治区卫生系统巾帼文明岗集体、巾帼建功标兵个人的基础上,由自治区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参加全国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标兵评选。

  (二)申报要求。全区卫生系统巾帼文明岗集体、全区卫生系统巾帼建功标兵个人自申报之日起,要将本岗位情况、创建目标、申报情况、监督电话及电子信箱,以及申报全区卫生系统巾帼建功标兵的个人的情况和监督电话等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进行不少于5天的自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单位可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报送时间

  各地各单位于2010年11月20日前将推荐表和事迹材料(含电子版)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后报卫生厅机关党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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