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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自治区卫生系统开展巾帼文明岗集体、巾帼建功标兵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自治区卫生系统开展巾帼文明岗集体、巾帼建功标兵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厅直属各单位:

  为推动自治区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深入扎实开展,大力宣传和展示卫生系统女性在我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的突出贡献,激励更多女性创先争优、建功成才,为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做贡献,根据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卫创先指组办发〔2010〕16号)文件精神,经自治区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小组研究,决定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在全区卫生系统开展巾帼文明岗集体、巾帼建功标兵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条件

  (一)全区卫生系统巾帼文明岗集体

  近年来,积极参与“创新争优、巾帼建功”活动,大力弘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立足本职建新功,争创一流作贡献,在卫生事业发展中主动发挥作用,彰显妇女力量的以女性为主体的处、科、室,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影响,已获得相当于县级及县级以上巾帼建功先进集体荣誉并具备以下条件的集体。

  1、领导重视。把创建活动纳入单位文明建设规划,专人负责或分管,重视女性发展,培养女性人才,定期指导和检查,有明确规范的管理办法,为创建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2、立足创建。坚持科学发展,明确争创计划和目标,细化创建标准,规范内部管理,有社会责任意识,积极践行文明岗“三进”活动,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方面成绩突出。

  3、优质服务。岗位成员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对“巾帼建功”活动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政治素质高,诚实守信、爱岗敬业、争先创优、从业文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注重团队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4、示范性强。严格遵守《全国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岗位成员中女性占50%以上,争创岗位领导班子中至少有一名是女性。在本系统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导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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