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它事宜
(一)自治区防治地方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次督导的组织、管理。各地、州、市防治地方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发改、财政、卫生、水利、盐务等部门共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组织工作,配合自治区督导组完成督导任务。
(二)请各单位及时通知被抽调人员,并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各督导组成员和联络员于2010年11月25日下午16:00时(北京时间)到卫生厅八楼会议室,参加督导工作组会议并进行相关培训。
(三)各地、州、市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汇报,尽快做好当地接受督导的准备。
(四)督导工作结束后,各督导组于2010年12月13日前形成督导工作报告送自治区防治地方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地病办汇总整理后上报国家各部委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向国家申请对我区进行“十一·五规划”终期考评和县级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六、费用
各督导组差旅费用统一由自治区疾控中心2009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地方病防治项目督导经费支付。
七、自治区地病办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地力夏提,电话:0991-8567965
杨勤,电话:0991-8565105
电子邮件地址:xjwstdbb@163.com
附件:1、地方病防治督导工作分组及督导地区
2、督导验收工作方案(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治地方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11月25日
附件1
地方病防治督导工作分组及督导地区
第一组
督导地区:喀什地区、克州、阿克苏地区
组 长:张咏中 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原卫生厅副厅长
成 员:宋世海 自治区改水办主任
马明辉 自治区卫生厅疾控处处长
自治区财政厅相关处室人员
古力孜亚 自治区盐务局盐政处副处长
林 勤 自治区疾控中心地病科(联络员)
联系电话:13659977439
第二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