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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治地方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地方病防治督导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治地方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地方病防治督导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盐务局,各地、州、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盐务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推动全区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圆满完成国家“十一五防治规划”终期评估和自治区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考核任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治碘缺乏病分阶段工作目标等相关文件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6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6-2010)》(新卫疾控发〔2007〕28号)要求,经自治区主管领导同意,自治区地病办将于11月底组织开展全区地方病防治工作联合督查和考核评估,并对各县级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工作进行复核。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导内容

  (一)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防治碘缺乏病工作部署情况,对当地防治工作的部署安排和专项资金投入情况;

  (二)按照国家《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和《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县级考核评估方案》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复核;

  (三)按照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防治地方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治碘缺乏病健康教育实施方案》(新卫疾控发〔2007〕29号)对相关健康教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

  二、督导方法

  (一)听取当地工作汇报;

  (二)查看工作资料及存档、建档情况;

  (三)现场查看1-2个县的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和实现目标情况;

  (四)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简要反馈检查情况。

  三、督导组分组及督导地区

  督导共分五个组,分别由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卫生厅、水利厅、盐务局及自治区疾控中心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各组成员名单、分组情况及督导地区见附件1。

  四、督导时间

  2010年11月25日召开督导工作组会议,11月29日至12月10日各督导组分别赴地、州、市开展督导工作。具体时间和行程安排由各组组长确定后由联络员通知被督导的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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