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高等医学院校非隶属关系县级教学实习基地评审工作的通知
(新卫科教发〔2010〕1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教育局,各地、州、市卫生局、教育局,新疆医科大学: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举办面向农牧区高中起点专科层次医学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08〕1号)精神,充分利用我区现有卫生教育资源,做好面向农牧区高中起点专科层次医学教育工作,保证实践教学质量,决定开展第二阶段高等医学院校非隶属关系县级(包括临床、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实习基地的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要求
请各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县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站,在对照《新疆医科大学县级实习基地评估指标体系》开展自评的基础上,积极申报实习基地,并认真做好评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申报时间及对象
(一)县级实习基地自评和申报截止时间:从即日起至2010年12月10日止。
(二)申报对象为各地(州、市)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三、评审依据和方法
评审工作以国家教育部,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和自治区卫生厅、教育厅联合制定的《自治区高等医学院校县级实习基地评估指标体系》(以下简称《评估指标体系》)作为实际操作的标准。
请各地、州、市卫生局及时通知辖区内县(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并组织人员对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包括临床、疾病控制、妇幼保健)进行自评,申报单位的材料请按照附件要求以书面形式于2010年12月10日前报我厅科教处。
联系人:
自治区卫生厅 联系人:翟永谦
电话:0991-8560203
新疆医科大学 联系人:魏东
电话: 0991-4363224
附件:
1. 县级医院实习基地评估指标体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