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卫生厅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卫生厅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卫党发〔2010〕28号)


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经厅党组研究通过,现将《卫生厅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卫生厅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
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党组通字〔2010〕7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11月起至2011年年初,在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范围内集中开展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选拔任用干部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失责追究的四项监督制度和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关于严厉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的通知》等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我区关于严厉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的工作要求,坚决遏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坚决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和科学的选人用人标准,切实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二、重点问题和整治原则

  (一)重点问题。凡是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以谋取职务的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财物的行为,属于行贿行为;凡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职务的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而索取、非法收受或者变相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受贿行为。

  (二)整治原则。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行贿受贿行为的,一律先予停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一律无效。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在重要岗位担任领导职务,其任职安排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