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指标
到2012年实现以下指标:
1.技能培训
(1)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流行区的乡镇卫生院有关人员接受过疟疾防治知识技能及消除疟疾工作要求的培训比例在95%以上;
(2)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级医疗机构门诊相关科室临床医生、实验室检验人员接受过疟疾诊断、治疗、疟原虫血片镜检技能培训的比例在95%以上;
(3)三类县的乡级医疗机构相关临床医生接受过疟疾防治基本知识培训的比例在95%以上;
(4)卫生检疫工作人员接受过疟疾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的比例在95%以上。
2.发热病人疟原虫血检
(1)自治区、地(州、市)级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够开展疟原虫血片镜检的比例达到100%;三类县的县级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够开展疟原虫血片镜检的比例达到100%;
(2)三类县“三热”病人年疟原虫血检的总数不低于辖区人口数的2‰。疟疾传播季节血检人数不低于年血检总人数的80%;
(3)疟疾病例实验室检测率达到100%,实验室确诊比例达到75%;
(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自境外疟疾流行区入境的发热病人进行疟疾筛查的比例达到100%。
3.病例报告、治疗和个案调查
诊断后24小时内报告率达到100%,疟疾病例规范治疗率达到100%,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率达到100%。
4.疫点处置
三类县达到100%。
到2015年实现以下指标:
1.技能培训
(1)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三类县的乡镇卫生院有关人员接受过疟疾防治知识技能及消除疟疾工作要求的培训比例达到100%;
(2)三类县的乡级医疗机构相关临床医生接受过疟疾防治基本知识培训的比例达到100%;
(3)卫生检疫工作人员接受过疟疾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的比例达到100%。
2.发热病人疟原虫血检
(1)自治区、地(州、市)级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够开展疟原虫血片镜检的比例保持100%;三类县的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够开展疟原虫血片镜检的比例保持100%;
(2)三类县“三热”病人年疟原虫血检的总数保持不低于辖区人口数的2‰。疟疾传播季节血检人数不低于年血检总人数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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