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2010年我区妇幼卫生年报有关内容的通知
(新卫妇社发〔2011〕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卫生部妇社司对《全国妇幼卫生调查制度》部分指标进行了调整,经国家统计局批准,自2010年10月1日起,全国开始执行新版《全国妇幼卫生调查制度》。为此,我厅修订了妇幼卫生年报软件,对2010年全区妇幼卫生年报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孕产妇保健和健康情况年报表的主要修改指标:
1.按照农业户籍和非农业户籍分别上报产妇数;
2.新增三个指标,包括:产妇产前检查5次及以上人数,产妇乙肝表面抗原检测人数及产妇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人数;
3.机构上报指标名称和定义有较多改动,请正确使用。
(二)七岁以下儿童保健和健康情况年报表的指标无变化,5岁以下儿童营养评价标准仍采用2006年世界卫生组织(WHO)标准。《全国妇幼卫生年报表使用手册》提供的WHO关于5岁以上儿童的营养评价标准,可供参考使用。
(三)“妇女病普查情况调查表”更名为“妇女常见病筛查情况年报表”,其中“应查人数”变为“ 20~64岁妇女人数”,指标定义未变;计算“妇女常见病筛查率 ”时分母不再除以3。
(四)统计口径的变化:原年报上报人群划分为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新版《全国妇幼卫生调查制度》要求,以省为界按户籍分为本省户籍人口和非本省户籍人口,户籍人口上报5张报表,非户籍人口上报1张生命指标报表;省(区、市)内流动的人口要求按户籍人口上报,不能按非户籍人口上报。
二、报表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2010年全区妇幼卫生信息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会议要求,组织各地、各单位负责妇幼卫生信息统计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2010年妇幼卫生指标变化的多媒体教学片和新版妇幼卫生年报软件,并妥善保管软件光盘。今后,自治区将不再下发新的软件。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在继续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幼卫生信息工作用表样书》(2009年版)的基础上,认真对照新版《全国妇幼卫生调查制度》中所更改、增加的指标,在原始表、册上自行修改,确保调查内容的准确性和全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