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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的通知


  二、保障措施

  (一)组织管理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全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医疗服务需求、技术发展状况、组织与管理的实际情况,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0年版)》(卫妇社发〔2010〕96号)的要求,建立健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网络,组织医疗保健机构规范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自治区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中心负责辖区内的筛查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信息管理,组织并指导全区筛查网络的正常运行。

  各地(州、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规划,从当地实际出发,制订具体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加强本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监督管理,规范技术服务;落实财政补助政策,设立工作专项经费,保证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项目正常开展。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做好目标人群的宣传动员和咨询指导工作;负责辖区内新生儿疾病血片采集、筛查、诊断、治疗、转诊及随访;负责信息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及反馈。

  (二)健全服务和信息网络

  各地(州、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工作,制订新生儿疾病筛查宣传教育计划,努力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健全由血片采集、筛查、诊断、随访、治疗等医疗保健机构共同参与的服务体系。

  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常规信息报告制度,不断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网络,实时掌握我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制订应对策略和措施。

  (三)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进行培训,其中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人员、听力筛查人员须经过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组织的岗位专项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实验室检测和疾病诊治人员须经过国家或自治区卫生厅认可的专项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不断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和诊断治疗水平。有关教育、科研和医疗保健机构要为培养优秀人才提供必要条件,重视培养新生儿疾病筛查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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