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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推荐自治区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评审专家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推荐自治区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评审专家的通知
(新卫药政函〔201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为推进我区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自治区卫生厅拟于近期启动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遴选工作,请各地、州、市卫生局根据《自治区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评审专家库专家条件与要求》,推荐在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工作的相关专业专家并填写《自治区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评审专家库推荐表》,由各地、州、市卫生局汇总后于2010年1月28日前加盖单位公章传真至自治区卫生厅药政处,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玉米提

  联系电话:0991-8565981(传真)

  电子邮箱:xjwstyzc@163.com

  附件:

  1、自治区基本药物目录遴选专家库专家条件与要求

  2、自治区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评审专家推荐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1:
自治区基本药物目录遴选专家库专家条件与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评审过程中能够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从事药学、临床医学、卫生管理等相关工作且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及8年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经验,精通本专业业务,能胜任目录遴选评审工作。

  (三)本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评审工作要求及监督管理。

  (四)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全程参加目录遴选评审工作。

  (五)没有违规违纪等不良纪录。

  附件2:
自治区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评审专家推荐表

  

类 别

药学、临床医学、卫生管理(选一个)

姓 名

性 别

族别

出生年月

专业技术职称

   

毕业院校及时间

学历/学位

专业特长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邮 编

移动电话

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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