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研究解决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作制度,建立科学的药品质量评价体系,合理划分质量层次,确保药品质量。探索控制药品价格的有效办法,重点关注进口合资药、抗肿瘤辅助药、抗生素、心脑血管病用药、变换规格剂型包装药以及新进医保目录药等价格严重偏高的药品,切实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研究改革投标药品的评价机制,吸收财政、社保、价格、药监等部门的人员和消费者代表参与,加强药物经济学评价。加强对医疗机构回款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在2个月内及时回款。对无故不按时回款或恶意拖欠货款的,坚决予以查处。
(三)积极拓展集中采购范围。在规范、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着力推行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工作,保证医疗机构使用质优价廉的产品。
(四)抓紧建立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制定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行为守则,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健全工作规范和业务流程,合理配置权力,建立分权制衡机制,实行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建立健全投诉管理制度,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建立科学系统的监督管理体系,发挥专门机构、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切实加强对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
六、加大治贿工作力度,坚决遏制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
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危害性和加强治贿工作的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对治贿工作的领导。深入开展纪律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继续深入学习《
刑法修正案(六)》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教育覆盖面达到100%。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研究新办法,采取新措施,不断完善规范医生用药行为、加强医药代表管理等方面的长效机制,着力抓好已出台的各项制度的落实。加强对医院领导班子和重点科室负责人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涉及基建、项目招投标、药品采购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重点加强对财务、基建、药剂、信息、采购等部门负责人的监督,建立定期轮岗交流制度。严格统方管理,对信息系统中的药品、耗材使用信息实行加密管理,健全内部制衡机制,严格统方权限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统方,严禁为商业目的统方,积极探索利用反统方软件等信息化手段防范非法统方。严格执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对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及时列入自治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名单并予以公布,取消其2年内参与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综合运用行政、党纪、刑罚等方式对违法违纪人员作出严肃处理,有效震慑商业贿赂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