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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全区卫生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督导检查情况的通报


  (五)个别基础建设项目未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检查中发现,2009年下达的喀什地区泽普县依克苏乡和奎依巴格乡中心卫生院项目,经地区发改委、卫生局批复,同意将这两所乡镇中心卫生院在国家项目300平方米基础上各增加至515平方米,超过国家下达投资规模的资金自筹解决。而县、乡两级在未投入任何配套资金的情况下,只利用中央投资80万元,完成了两个中心卫生院项目建设1030平方米,大幅度降低了工程造价,使工程质量无法保证,同时也不符合国家关于中心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项目宗旨。特别是依克苏乡中心卫生院项目规划、功能方面极不合理,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完善项目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本地卫生项目执行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项目执行情况。对资金未按期拨付、项目工作开展缓慢等现象要严抓落实,层层签订项目责任书,确保资金足额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对未能按期开展项目工作,或工作进度缓慢的项目单位予以通报。定期随访项目受益人群,了解项目补助政策落实情况。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单位给予相应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加强项目协调管理,确保发挥资金效益。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进行统筹规划、统一分配、分级管理。提前制定工作计划,及时与自治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对节余资金进行二次分配,充分发挥资金的最大社会效益。

  (三)加强项目规划,提高项目工作人员工作能力。安排责任心强、较为稳定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做好专项资金的正确规划、管理、报帐和存档工作,专项资金实行领导负责制。安排专人负责项目实施,加快项目执行速度。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相关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要组织各地、州、市、县项目单位领导、项目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财会知识、法律法规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项目科目设置和经费用途,明确项目内容、项目执行时间、资金使用标准等,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和账务处理程序,做到“一次培训,长期受益”,保证项目工作顺利开展。

  (四)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健全项目监督体系。项目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形式调用、挤占和挪用专项经费,项目资金不得用于项目方案外的其他费用,不得抵充行政事业经费。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各级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项目监管体系,做好项目督导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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