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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卫生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创建活动的通知

  (五)便民服务方面。在门诊大厅设立咨询台,负责解答患者就诊疑问,帮助首诊患者选择就诊科别,介绍专科专病门诊特色和专家门诊特长,指出患者检查、治疗和办理事务的地点等;设立多项门诊便民服务措施,如轮椅、平车、饮水机、报架等;开展特殊患者的帮助措施,如陪同就诊、代替缴费、取药、老年人及军人优先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宣教,如语音、宣传版面、宣传册等;及时、准确更新医师出诊信息;开设慢病医保患者门诊,方便患者开药;开展多种形式的预约挂号服务;开展除正常工作日门诊的补充门诊,如节假日门诊、午间门诊等。

  (六)廉洁自律方面。加强医德医风和纪律法制教育,树立爱岗敬业的模范典型,营造诚实守信、严谨自律、甘于奉献的工作风气;认真落实医务人员“十不准”的各项规定要求,遵纪守法,廉洁行医,坚决抵制商业贿赂等行业不正之风;认真开展医德考评,坚决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严肃行业纪律。

  二、创建步骤

  (一)部署阶段(5月12日至5月20日): 结合单位特点,召开动员会,对创建活动提出明确要求;制定创建计划,细化创建内容;对创建工作进行分工,落实责任制。

  (二)创建阶段(5月21日至8月31日):按照创建活动提出的六条标准,逐条抓好落实;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严格办事程序;结合“三好一满意”活动,开展创建活动,努力提升服务质量。

  (三)申报阶段(2011年9月1日至9月7日):各单位根据创建标准,对创建工作进行自检和评估,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在此基础上,做好创建申报工作。各单位行风建设示范窗口申报材料(含电子版)于2011年9月9日前报卫生厅纠风办,审核修改后统一报自治区政府纠风办。

  (四)验收阶段(2011年10月):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将按照优中选优、确保质量的原则,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行风示范窗口单位统一组织检查验收,确定3至4家区级医疗机构的门诊部为自治区行风建设示范窗口。验收合格经新闻媒体公布无异议的,自治区将挂牌表彰。对挂牌表彰的门诊部,所在单位可参照自治区相关文件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具体要求

  自治区政风行风建设示范窗口表彰项目,是经中央清理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保留的项目。在区级医疗机构门诊部开展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创建活动,对加强各单位行风建设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主动加强与卫生厅纠风办的联系,积极认真地做好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门诊部已被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确定为“行风建设示范窗口”的区级医疗机构,可在住院部、护理部和急救中心范围内开展创建工作。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可结合实际,按照《关于继续开展政风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创建活动的通知》要求开展创建工作。各单位要把此项工作作为纠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紧密结合“创先争优”、“三好一满意”和“医疗质量万里行”等活动,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落实。卫生厅纠风办将继续把创建行风建设示范窗口活动作为纠风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以创促纠,推动卫生行风建设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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