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卫会关于评选爱国卫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新爱卫会发〔2011〕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爱卫办,各地、州、市爱卫办:
2010年,各级爱卫会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卫生创建、农村改厕、健康教育等工作成效明显,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农牧民生产生活质量和自我保健意识不断提高。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推动今后爱国卫生工作顺利开展,自治区爱卫会决定,评选一批爱国卫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爱国卫生先进集体
1.爱国卫生先进地(州、市)5个:自治区爱卫办根据各地平时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和农村改厕工作情况评选产生。
2.农村改厕先进县(市、区)30个:在2010年度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农村改厕项目县(市、区)中评选。
(二)爱国卫生先进个人130人:各地(州、市)、县(市、区)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爱卫办工作人员或参与爱卫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农村改厕先进县(市、区)
1.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机构健全,领导集体坚强有力,有较强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精神风貌,受到社会各界好评。
2.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注重能力建设,强化人员开发和培训,具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工作科学规范,有效指导和推动本地区农村爱国卫生工作。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农村改厕工作,积极落实国家政策,按照1:1解决改厕配套资金。
3.开拓创新,锐意进取,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本地或全区提供先进的改厕模式或经验,改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在自治区爱卫办组织的各项督导检查和考核中取得较好成绩。
(二)爱国卫生先进个人
1.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严于律已,团结协作,作出表率。
2.热爱本职工作,锐意进取,勇于创新,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从事本职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积极参加或推动爱国卫生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或作出突出贡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