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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

  5.民防部门应当将审批、验收防空地下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技术资料依法归档保存,并将防空地下室纳入人防工程予以统计。

  三、明确要求,加强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

  (一)确保易地建设费应收尽收。

  1.易地建设费征收范围。

  凡依法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上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符合上述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民防部门批准后,应按规定向民防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我市农村农民自建房不在易地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内。

  2.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

  我市易地建设费按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计收,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防办按照防空地下室造价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一分类制定发布。各区县(自治县)不得自行制定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

  3.易地建设费的减免条件。

  (1)以下新建建筑项目免征易地建设费:

  一是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项目。二是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三是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四是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逆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项目。

  (2)已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含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拆迁安置房和农转非安置房)项目,户均6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部分免收易地建设费(未纳入该范围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减半收取);超出部分和公建部分全额收取。农转非安置房按人均30平方米计免缴。

  (3)新建幼儿园和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征收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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