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
(渝办发〔2011〕12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城市功能,提高城市防空和防灾减灾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最近召开的第六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对新时期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我市人民防空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但其中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个别区县(自治县)至今没有开展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有的区县(自治县)改变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降低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有的区县(自治县)未将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有的区县(自治县)违规减免、应收未收和挤占挪用易地建设费问题比较突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民族忧患意识,努力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完善我市防护工程体系,提高城市防空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可靠保障。
二、严格规范,强化防空地下室建设
(一)严格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
凡在城镇规划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
本意见所指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建筑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防空地下室是指符合国家规定防护等级标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二)严格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