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采购服务机构接到评标报告后,在限定时间内,经招标领导小组相关成员会同评标专家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拟中标结果。拟中标结果从确定之日起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物价部门审核,最终确定中标药品价格;
(二)中标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后,在规定的时间到招标服务机构领取《药品中标通知书》。
二十九、合同签订。
(一)招标采购服务机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组织药品中标企业和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合同签订期限截至下一轮招标采购周期开始前。合同一式三份,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各一份,招标服务机构备案一份;
(二)中标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药品品种、规格、数量、价格、生产厂家、供货时间等及时向配送企业供药,配送企业在收到药品之日起30天内向中标企业结清药款(扣除配送费)。
第五章 评标、议价方法
三十、对同一招标序号、同一药品质量层次的品种,投标企业大于或等于3家的,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采用“双信封”的综合评分法评标,即在编制标书时分别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企业同时投两份标书。经济技术标书主要对企业生产规模、生产能力、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等指标进行评审,保证基本药物质量。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由价格最低者中标。
三十一、对同一招标序号、同一药品质量层次的品种,投标企业少于3家的,采用议价方式评标,即由评标委员会与投标人进行价格谈判后直接进入定标程序。
第六章 价格确定
三十二、基本药物的零售价格,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价格政策。
三十三、同品种不同剂型、规格、包装材料的药品经评标(议价)后确定的中标价格,必须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药品差比价关系。
三十四、根据招标形成的中标价格及不同的医疗机构药品加成政策确定全区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其中,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药品的中标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二、三级医疗机构执行加成后的零售价格。
三十五、自治区物价部门完成对基本药物中标价格的审核并核定出不同医疗机构的具体零售价格后,由自治区药招办印发各医疗机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