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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十三、自治区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的对象为全国市场范围内的药品生产企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招投标工作。
  二十四、招标采购服务机构依据招标(采购)药品目录和实施方案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发放招标文件。
  二十五、投标程序。
  (一)参加投标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的要求,按时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委托书,药品和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及保证供应承诺书等;
  (二)资质审核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严格审核投标人的资质证明材料,确定有效投标人;
  (三)有效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并在规定时限内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可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
  (四)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网上投标,投标报价包括税费、配送服务费等所有费用,投标人对其网络操作行为负责;
  (五)招标服务机构妥善保管投标人递交的相关信息资料并做好保密工作。
  二十六、开标程序。
  (一)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地点由招标采购服务机构组织公开开标;
  (二)开标现场可委托公证机构公证,由投标人代表或公证机构现场确认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网络技术完备的前提下可组织网上公开开标,招标服务机构要确保开标活动的完整性、严肃性、保密性。
  二十七、评标、议价程序。
  (一)评标工作必须在封闭状态下由评标专家委员会负责评标。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专家由当次药品招标采购监督组按规定要求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从抽取到开始评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4小时。
  (二)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的专家委员会人数应当为13人以上的单数;实行单独议价、邀请招标、询价采购的专家委员会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的单数。
  (三)评标专家委员会依据评标方法、标准,通过评分信息系统,独立对每一投标药品品规进行评分或议价。根据评标进程、规则和需要,可进行再议价;
  (四)评标程序结束后,评标专家委员会向招标采购服务机构及时提交评标报告。报告需载明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投标企业一览表、废标情况、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积分一览表、需要澄清和说明的事项等。
  二十八、定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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