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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依据招标药品目录和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以书面方式答复投标人提出的咨询服务要求;
  (三)协助相关部门完成投标企业的资质审核工作;
  (四)组织开展招标、开标、评标等活动,如实记录招投标整个过程,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及时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并报物价部门进行价格审核,向中标企业发放中标通知书,向药招办报送书面招标总结报告;
  (六)按规定时间组织中标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七)招标结束后,及时将中标企业、中标药品、中标价格、购销配送合同等基础电子数据库信息资料传送给配送信息服务平台;
  (八)承担药招领导小组和药招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十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生产企业资质认定,并对中标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自治区建立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专家库,按照专业实行分类管理。专家库包括药学和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学专家等。医学专家包括临床医学各学科及亚专业的专家,药学专家包括西药学、中药学和药品管理专家。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药品统一招标采购评标委员会。具体职责:
  (一)承担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的评标、议价工作,并提出符合实际、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及时发现、分析和解答评标、议价现场工作中有关问题,接受咨询或答疑;
  (三)履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定赋予的权利或义务。

第三章 投标人

  十四、投标人是指参与基本药物投标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产品参加投标的,应当允许以集团公司名义进行投标,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五、参加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的产品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生产和供应保障能力;
  (三)3年内省级药品检验报告书、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和控制符合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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