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据招标药品目录和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以书面方式答复投标人提出的咨询服务要求;
(三)协助相关部门完成投标企业的资质审核工作;
(四)组织开展招标、开标、评标等活动,如实记录招投标整个过程,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及时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并报物价部门进行价格审核,向中标企业发放中标通知书,向药招办报送书面招标总结报告;
(六)按规定时间组织中标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七)招标结束后,及时将中标企业、中标药品、中标价格、购销配送合同等基础电子数据库信息资料传送给配送信息服务平台;
(八)承担药招领导小组和药招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十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生产企业资质认定,并对中标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自治区建立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专家库,按照专业实行分类管理。专家库包括药学和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学专家等。医学专家包括临床医学各学科及亚专业的专家,药学专家包括西药学、中药学和药品管理专家。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药品统一招标采购评标委员会。具体职责:
(一)承担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的评标、议价工作,并提出符合实际、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及时发现、分析和解答评标、议价现场工作中有关问题,接受咨询或答疑;
(三)履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定赋予的权利或义务。
第三章 投标人
十四、投标人是指参与基本药物投标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产品参加投标的,应当允许以集团公司名义进行投标,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五、参加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的产品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生产和供应保障能力;
(三)3年内省级药品检验报告书、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和控制符合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