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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相关政策文件、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开展招投标活动;
  (二)建立并动态管理药品统一招标评标专家库;
  (三)审定招标文件,通过指定的报纸、网络等媒体通告招投标活动的相关信息;
  (四)确定招标标准和方法,决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原则、方法和工作程序;
  (五)组织成立资质审核小组,审核投标企业投标资质;
  (六)确定中标药品品种、规格、价格、生产企业、配送方式以及其他约定的合法性;
  (七)履行药招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五、自治区卫生厅是全区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药物政策和搭建省级集中采购平台。对基本药物招标(采购)过程中招标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
  六、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基本药物采购定点储备的管理工作。
  七、自治区监察厅和纠风办负责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参与部门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其他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查处,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八、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采用现代流通方式。
  九、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中标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投标资质进行审查。
  十、自治区物价局负责根据招标形成的中标价格及药品加成政策,确定全区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对招标中的收费行为和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受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的委托,自治区招标管理服务局承担全区基本药物的统一招标工作。具体职责:
  (一)按照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依据《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开展招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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