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药物统一招标
(采购)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及
卫生部等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医疗机构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等重要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区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方案》(宁卫发〔2009〕4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全区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
二、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是指面向全国统一市场,针对我区境内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立全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
四、自治区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卫生、经济和信息化、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物价、招标、食品药监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药招办)设在卫生厅,具体履行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