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
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对擅自变更设计、增加项目、扩大规模、提高标准而造成资金超预算的,或在工程建设中抽逃资金的,应立即停止拨付。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经批复的设计方案和投资计划,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一般不得超预算。因不可抗拒因素确需突破投资计划的,必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未经批准超出预算的项目,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及相关部门均不得安排资金。对存在恶意拖欠工程款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停止拨付工程款。
五、加快项目资金审计结算力度
各级财政、审计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工程款使用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按照《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要求的时限及时办理工程款竣工结算。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办理工程结算,结算结论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财政部门尽快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承发包双方对工程款结算争议较大的,可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定。
六、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和工程担保制
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对非经营性的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坚持政府投资职能与项目管理职能分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专业化管理和社会化运作的管理运行机制。实现对建设项目“规模、标准、投资、工期”的有效控制。逐步在项目投标、承包商履约、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中推行担保制。项目业主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应当向承包商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额度应与承包商履约担保额度相等,未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
七、建立信用等级评价和失信惩戒制度
完善建设行业信用监督和评价机制,强化对建筑市场主体各方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诚信分值低的建筑企业,视其情节采取通报、限期整改、记入不良行为、清理出区内建筑市场等方式予以处罚。对有不良行为记录或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发展改革、监察、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商、中国银行等部门要协作配合,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实行联合制裁。各金融机构对恶意拖欠工程款的建筑企业信息录入银行的企业诚信系统,加强建设项目的资金测算、资金使用监控和风险防范管理。加强与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对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减少授信额度或不予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