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制度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制度》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制度
为切实解决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有效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部门联动协调制度
自治区已成立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自治区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拖欠款问题领导小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列入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相互联动,抓好落实。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每月清欠数据快报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工程款拖欠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各地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从审查建设施工合同入手,明确拨付工程款的进度、竣工结算的程序、期限、方式以及纠纷处理、违约责任等内容,共同把好建设审批项目的立项、规划、施工许可关。对项目资金不足、后续资金无保障且有拖欠行为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办理土地供给手续,不得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剩余合同尾款未签订还款支付计划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权属登记。
三、严把项目立项审批关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格把好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可研(核准)时必须落实建设资金来源,涉及资金的由财政部门出具书面文件;属银行贷款的,由贷款银行出具项目担保贷款证明文件;属自有资金的,应提供会计报表或资金证明文件。对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市县,一律不予安排新上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