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处置突发性、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急调解机制,在企事业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做好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工作。
卫生部门:建立健全规范医疗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完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鼓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国土资源部门:完善土地纠纷解决办法,选拔培训乡村土地纠纷调解员,及时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等纠纷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妥善处理因工商管理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赔偿纠纷。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健全完善消费者咨询和申诉、投诉的受理、查办、反馈制度。
民政部门:加强社区管理和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建立延伸到社区、村组和各级民政部门的调解组织网络。主动参与调解土地、山林、草场等纠纷,推动边界纠纷调解。
建设部门:制定完善建设领域行政复议调解的程序性规定,依法调处因农民工权益保护或住房拆迁、土地征用、建筑施工引发的矛盾纠纷。
工会组织:依法参加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工作,明确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的范围、原则和程序规范,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
共青团和妇联组织:通过帮助申请和提供法律援助,主动参与有关劳资纠纷、权益保护争议的调解、仲裁工作,建立调解涉及妇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婚姻家庭方面矛盾纠纷的规范。
(九)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范围,及时妥善解决问题,并跟踪负责到底。对于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的矛盾纠纷,由综治部门提请同级党委、政府,报请上一级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组织调处。对因责任不落实、排查不认真、调处不及时,或对排查发现的重大矛盾纠纷和问题隐瞒不报、推诿扯皮,导致发生重大“民转刑”案件、个人极端行为危害社会案(事)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实行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实行领导干部问责。
四、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领导机制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抓好统筹协调。各级党政领导要认真履行维护稳定第一责任,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形成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负专责,其他领导切实负起所分管领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职责的工作格局。
(十一)搭建工作平台。各市、县(区)党委、政府要按照“整合力量是关键、规范运行是基础、确保实效是目的”的整体工作思路,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推进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建设,整合综治、信访、公安、司法、法庭等基层维稳力量,实现矛盾纠纷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限期办理,落实登记、交办、承办、销号各个环节,搭建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的工作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