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明确地区责任。地区排查调处工作由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地级市负责健全完善本地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日常督查、重点督办,严格进行考核奖惩和责任查究,调处化解因本级决策引发的矛盾纠纷。县(市、区)负责组织辖区各地、各部门(单位)定期开展排查调处工作,严格落实督查督办和责任查究工作制度,调处化解因本级决策引发的矛盾纠纷。乡(镇、街道)负责组织辖区各村(社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定期开展排摸,了解社情民意和群众诉求,及时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村(社区)负责组织村(居)委会干部、治保会、调委会工作人员和责任民警等定期排查、入户走访,发现初始矛盾,及时调处化解。
(八)落实行业责任。行业排查调处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本级主管行业内组织开展。自治区、市、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行政职能,明确本部门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的职责任务,牵头负责排查调处涉及本行业、本系统的各类矛盾纠纷,指导督促下级部门积极开展排查调处活动,深入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单位排查调处工作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在本单位内部组织开展。
人民法院:按照“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建立司法调解制度,明确司法调解工作责任,将调解机制引入立案、审理、执行、信访各个环节,充分运用巡回调解、邀请调解、委托调解等手段,坚决防止因调解工作不到位加剧引发矛盾纠纷。
检察机关:将调解工作向控告申诉案件延伸,探索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机制,明确开展调解或促进刑事和解的条件、范围和程序。
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和治安警、巡警、交警在开展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对尚不构成治安案件的矛盾纠纷和轻微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及时调处、就地化解。积极推动在交警部门设立专门调解组织,就地受理、调处交通事故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化、法制化建设,推动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劳动争议、教育、医疗等矛盾纠纷相对集中、多发领域建立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培育专业化、社会化调解机构。
政府法制部门:建立完善仲裁调解工作机制,明确仲裁调解工作范围、程序和责任,发展仲裁调解队伍,梳理规范行政调解法律法规文件,为行政调解提供统一的规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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