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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二、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四)规范排查制度。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立足抓早、抓小,着眼防范、预警,严格落实矛盾纠纷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和重点排查工作制度。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每月、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每半月对辖区各类矛盾纠纷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排查;村(社区)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健全完善走村入户、内部自查的经常性工作制度,坚持开展矛盾纠纷日常排查。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行政管理职责,对涉及行业职能工作的各类矛盾纠纷组织开展专项排查。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在临近重大活动、重要节庆日、社会敏感期,集中力量组织开展重点排查。
  (五)强化调处措施。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坚持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选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健全完善全方位、多层次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把调处工作做深、做细、做彻底。
  1.接访化解。开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2.包点化解。组织机关干部包村(组)、社区,与村(组)、社区干部实行责任捆绑,变上访为下访,做好化解工作。
  3.包案化解。对于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民转刑”案件的重大矛盾纠纷或涉法涉诉矛盾纠纷,上挂一级,实行党政主要领导包案负责,按照“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要求,限期解决。
  4.跟踪化解。对经调处达成协议的,要跟踪回访,防止反弹。
  5.引导诉讼。对于各类调解组织调解不成功的矛盾纠纷,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积极引导群众依法按程序诉讼。对其中的困难群众,实施法律援助。
  (六)健全工作档案。村、社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分别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档案,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认真登记备案,逐一记载责任单位、责任人、解决方案、措施、期限和调解过程、跟踪反馈情况等。市、县、乡三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辖区矛盾纠纷排查、汇总、分析、办理工作档案,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综治部门上报工作情况。在重大活动、重要节庆日、敏感时期,坚持实行“零报告”制度。
  三、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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